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昨天,52歲的公司副總兼財務總監張霞因被控職務侵占107萬元在市一中院二審受審。此前,一審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職務侵占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張霞的辯護人表示,張霞與情人劉某感情破裂後,遭對方舉報職務侵占。
  據悉,張霞原任北京興和匯眾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據指控,2007年12月間,其指使他人以某科貿集團名義為興和匯眾數碼公司開具北京增值稅專用發票三張,虛開稅額3.5萬餘元。此外,2008年5月至11月間,張霞利用負責興和匯眾公司承接的“順義區駐首都機場綜合服務中心信息系統建設工程”的職務之便,偽造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簽名變更工程合同,致使工程甲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將本應支付給該公司的107萬元工程款匯入其個人設立的川宇公司。
  據張霞供述,2003年,她與前夫註冊成立興和匯眾公司並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占80%的股份。2004年其離婚後,獨立管理公司。2005年9月,因劉某承諾與其結婚,張霞便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劉某,並約定將名下40%的股份給對方。2007年9月,基於劉某的感情承諾,張霞將名下80%的公司股份轉讓給了劉某。但在2007年底,兩人關係徹底破裂。於是,張霞在2008年4月註冊了川宇公司。
  法院一審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職務侵占罪數罪並罰,判處張霞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宣判後,張霞上訴。
  法庭上,對於指控,張霞予以否認,表示從未偽造過劉某的簽名。她對職務侵占罪中劉某筆跡鑒定的比對樣本提出異議,並表示願意接受測謊。
  其辯護人表示,當年張霞是在與劉某相識後,與丈夫離婚的,此後其陸續將股權轉讓給劉某。此後兩人感情破裂,2010年5月,張霞因與劉某的股權轉讓及借貸糾紛訴至海澱法院,法院判決劉某償還其40萬元股權轉讓費及20餘萬元的借款。2010年8月,劉某舉報張霞職務侵占。
  辯護人表示,此案的關鍵是劉某的簽名到底是不是張霞偽造。一審後,張霞的弟弟在家中找到張霞曾經與劉某簽訂的一份協議,律師將此份協議作為新證據提交,並申請進行司法鑒定。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原標題:女老總“吞”107萬被情人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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